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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中旬,原告高某在网上偶然发现被告洛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宣传推广“蛋白虫”养殖的视频,便记下联系方式与被告联系,被告公司人员向原告介绍了公司形象、规模、技术指导、售后跟踪服务及上门回收等养殖回收合同内容,并承诺一旦发生“蛋白虫”死亡,及时补发。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称有惠农政策,催促原告签订合同、交付订金。之后,原告在养殖过程中发现蛋白虫相继死亡,遂与被告联系,被告公司技术员通过微信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了指导,但仍未解决蛋白虫相继死亡的问题。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发现被告公司已空无一人。法院判决:被告洛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168000元。@大参考 大参考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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