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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淀警方接举报:某饭店内存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该饭店**一道菜品,为了烘托就餐气氛,特意在杯盖上插了一根牙签大小的“彩色电光花”的烟花。民警立即传唤该饭店经理刘某说明情况。经询问,刘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称这道菜每月的销量也就三十份左右,每份菜使用一根这样的烟花,目前店内还剩十根烟花。民警对刘某现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该店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及剩余烟花全部收缴的处罚。
警方提示:单位或个人储存、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规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收缴相关烟花爆竹,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内,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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