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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得以停电停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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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3 15:2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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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市住建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凭证”,新版《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出,物业公司可以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每位业主都面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需要向业主**何种服务、业主需要履行何种义务和拥有哪些权利,都将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清楚。为何此类合同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之分呢?记者了解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签订的。而后者是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其中,业主可以不是单一的业主主体,也可以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在与业主关系更为密切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出了两种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分别为包干制和酬金制。包干制指的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固定金额的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承担,并且合同中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酬金制是业主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服务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此外,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为也在合同中被明令禁止。合同提出,业主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可以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对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的情况,合同也给出了处置方式。如果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业主可就超额部分拒绝交纳,同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确保其**的服务符合约定标准,且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物业公司的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联系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业主装修、车位租售、费用使用等相关情况。

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期望终止合同,可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与其他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一旦物业企业收到业主不再续约的通知,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需履行交接义务,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物业企业应当负责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在合同届满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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